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雷雯華李建忠李欣潔

原告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鈴木浩之
訴訟代理人
蘇逸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被告
顏亦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34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1,6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詳如附件。

(三)證據: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