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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秀枝彭凱璐謝當颺

附民原告 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喨
訴訟代理人
許緯緯

附民被告 王宏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1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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