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陳明偉、張嘉芬、劉正祥
- 當事人道克明、劉學堯、林伯鑫、林建龍、蔡全淩、張懿慶、謝俊吉、蔡孟佳、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李千瑜(原名:李宛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道克明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 選任辯護人 洪維駿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劉學堯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林宗諺律師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林伯鑫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林建龍 選任辯護人 王松淵律師 被 告 蔡全淩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潘玉蘭律師 參 與 人 張懿慶 謝俊吉 蔡孟佳 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 上一參與人 李千瑜(原名李宛蓉) 之 代表 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17、2420、3010、8595、9589、9991號),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就被告林建 龍部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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