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士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09 年度調偵字第915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針孔攝錄影機(內裝有SD卡壹張)壹臺及馬桶洗淨漂白錠盒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士麟自民國108 年9 月間起,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住處浴室廁所內,在層架上放置裝有針孔攝錄影機(內裝有SD卡1 張)之馬桶洗淨漂白錠盒,竊攝錄到場照顧被告母親之護理師即告訴人張雅雯與印尼籍看護依達(未提起告訴)在上址浴室廁所內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罪嫌。因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9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針孔攝錄影機(內裝有SD卡1 張)1 臺及馬桶洗淨漂白錠盒1 個,係被告所有,供其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前2 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 條之3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告訴人提起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950號偵查,嗣因告訴人於109 年3 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9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案扣案針孔攝錄影1 臺(含SD卡1 張)及外包裝用以掩飾之馬桶洗淨漂白錠盒1 個,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所用之物,且該針孔攝錄影1 臺(含SD卡1 張)內存有被告攝得告訴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竊錄內容,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供承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950號卷【下稱偵查卷】第7 頁至第10頁、第73頁至第75頁),並有該針孔攝錄影機內影片檔案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1頁至第34頁、第35頁至第51頁),核屬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依刑法第315 條之3 之規定,自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項、第315 條之3 、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