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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蔡守訓林季緯李郁屏
  • 法定代理人
    朱素慧

  • 原告
    周昭昱
  • 被告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洪碩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周昭昱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   告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慧 被   告 洪碩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0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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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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