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周昭昱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被 告 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慧 被 告 洪碩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0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