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楊媛媛、彭榮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0號 原 告 楊媛媛 被 告 彭榮彬 運達流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吳國正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運達流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國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為彭榮彬及運達流通有限公司,此有原告之110 年8月1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110 年11月2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列 被告運達流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國正,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