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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守訓蘇怡文黃雅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堅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克西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堅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黃雅君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