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維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02號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湖簡字第226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本件被告謝維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