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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李育仁陳彥宏蘇怡文

  • 當事人
    林進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家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進家於民國107年12月間,與告訴人 聖雄交通企業事業有限公司簽定「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告訴人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2面及行照1枚予被告作為營業使用。嗣雙方發生民事糾紛,於109年1月2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達成調解,被告應返回上開車牌及行照予告訴人,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經告訴人催討仍拒不歸還,而將之侵占入己使用迄今,因認被告涉有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林進家業於110 年10月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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