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全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林家城 被 告 陳元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簡字第538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