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聲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辯護人協助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胤文自訴被告吳淑卿背信等案件(110 年度審自第11號),因案情複雜,聲請人為低收入戶,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聲請人自訴,以保障聲請人權益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所規定者,係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目的在於充實刑事被告之防禦權,且須符合重罪、智能障礙、低收入戶或審判長認為必要等要件,始有指定辯護人之需求,此與自訴制度強制律師代理以防濫訴之立法意旨迥然有別,且刑事訴訟法就自訴代理人之相關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31條之明文,是聲請人上開所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