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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聲字第10號

聲請指定辯護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蔡守訓黃雅君蘇怡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辯護人協助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胤文自訴被告吳淑卿背信等案件(110 年度審自第11號),因案情複雜,聲請人為低收入戶,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聲請人自訴,以保障聲請人權益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所規定者,係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目的在於充實刑事被告之防禦權,且須符合重罪、智能障礙、低收入戶或審判長認為必要等要件,始有指定辯護人之需求,此與自訴制度強制律師代理以防濫訴之立法意旨迥然有別,且刑事訴訟法就自訴代理人之相關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31條之明文,是聲請人上開所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指定辯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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