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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0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育仁陳秀慧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承翔
指定辯護人
游嵥彥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具 保 人 陳志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陳志豪因被告劉承翔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予聲請羈押,而將被告釋放,此有檢察官訊問筆錄(見北檢偵卷第89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9月15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同上卷第92頁)、被告具保責付程序單(同上卷第93頁)在卷可稽。茲以該被告於審判中業經傳喚、拘提無著,有卷存之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書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亡,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0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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