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蔣慧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7795 號、第19701 號)、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267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 年度偵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0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蔣慧錦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繫屬本院後,經本院於110 年3 月1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於本案起訴書附表編號5 所載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1501 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09 年12月30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嗣經該院於110 年3 月24日以110 年度審訴字第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本院因認本件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