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原 告 柯秀玲 被 告 陳清祥 陳寶蓮 林政治 信實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誤載為「有巢氏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興安店)」)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審簡字第575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