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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仁陳秀慧蘇怡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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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被告
林煌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682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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