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林煌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被 告 林煌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682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