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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4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葉育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淑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淑惠犯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翁淑惠與王小寧同為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 巷0 號富升關渡社區之住戶,王小寧亦擔任富升關渡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委,2 人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19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 巷0 號3 樓富升關渡社區會議室,出席參加富升關渡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會議,翁淑惠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之犯意,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會議進行中,發言稱:「她(王小寧)說要先贊助新臺幣(下同)2,000塊,贊助2,000 塊,她(王小寧)還說多補助2,000 塊,然後呢,隔天,她(王小寧)還跟他(保全人員)講你們三個留下來,每個人就是上班15天,上班15天,然後呢,剩下的就白天去換,妳(王小寧)失職,她(王小寧)還沒有投票的時候,就先去收買,就是說你(其他住戶)一定要選這個(翔賀保全公司)」等語,足使在場見聞者認王小寧有贊助、補助或收買富升關渡社區之保全人員,使保全人員去向住戶為特定保全公司拉票,進而影響日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關於關渡社區管理委員將與何保全公司簽約之議案,而指摘王小寧有偏頗特定保全公司,失職、不公正之情事,足以毀損王小寧名譽。並接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王小寧辱罵「不要臉」等語,為在場與會之委員與住戶所聽聞,貶損王小寧之名譽,經王小寧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小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當事人於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易字卷第32至3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他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另於本案未引用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不另論述證據能力之有無,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翁淑惠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富升關渡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會議,有為事實欄所載之發言,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因為王小寧有跟保全人員講如果願意續留富升關渡社區服務,王小寧會爭取加薪新臺幣(下同)2,000 元,保全人員雖然沒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投票權,但是保全跟住戶關係很好,會去聊天影響住戶投票,王小寧擔任管委會副主委收買保全人員去幫特定保全公司拉票,自屬不公正,立場偏頗,我是為了社區住戶利益發言,屬可受公評之事。至於「不要臉」只是我氣憤下之口頭禪,並非公然侮辱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王小寧同為富升關渡社區住戶,王小寧亦擔任富升關渡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委,2 人於109 年10月7 日19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 巷0 號3 樓富升關渡社區會議室,出席參加富升關渡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會議,於討論選擇保全公司事宜時,現場除管理委員外亦有部分住戶出席,共至少10餘人在場,被告即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會議進行中,對為事實欄所載之發言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王小寧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易字卷第58至62頁),且上開會議之對話錄音,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如附件所示,有本院110 年4 月13日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佐(本院易字卷第23至32頁),復為被告所是認,首堪認定。

㈡被告被訴誹謗部分:

1.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另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通念為社會客觀之判斷,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查上開被告之發言,係指告訴人擔任富升關渡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委,但贊助、補助或收買保全人員去幫翔賀保全公司向住戶拉票,立場自屬失職、不公正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易字卷第25、35頁),自足使與會在場人認告訴人有上述失職、不公正等情事,而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程度。

2.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使大眾對於公共議題保有不受拘束,可充分討論之空間,惟言論自由行使與個人名譽保障發生衝突時,除須藉由權衡觀點,劃定二者之適當界限外,尤注意行使言論自由而侵害個人名譽之情形,基於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避免以刑罰相繩,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復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然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是此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行為人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應構成誹謗罪(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90號判決意旨參照)。

3.被告如事實欄所載指摘告訴人贊助、補助或收買保全人員,使其等為特定保全公司拉票之發言內容,無從認定為真,亦無法認定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屬善意發表之言論:查證人即告訴人王小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確有要幫社區保全人員爭取加薪,但那是因為如果換新的保全公司,現有保全人員可能全數遭汰換,基於關心原本的保全人員,且希望舊的保全人員可以留任,我才去幫忙爭取加薪,也不是針對特定的保全公司,不管最後管委會是與哪一家保全公司簽約,我都會去幫忙爭取加薪,但最時候是有無加薪、加薪若干還是要看保全公司決定,且保全人員沒有投票權,我去收買保全人員也沒意義等語(本院易字卷第59至62頁),是告訴人王小寧證稱其並無收買保全人員去幫特定保全公司(翔賀)拉票之情事。另證人林伯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王小寧有跟我還有另一個保全員說:「如果換保全公司你們要不要留下來,我盡量幫你們爭取加薪2,000 元」,但我沒有正面回答王小寧願不願意留下來,只有說這要等新保全公司來才有辦法談,這件事情也沒有後續,我不會跟住戶說要投哪間保全公司,王小寧也沒有要我遊說住戶要投哪一家保全公司等語(本院易字卷第54至58、63頁),則依證人林伯全所述,王小寧雖曾表示要替富升關渡社區服務之保全人員向保全公司爭取加薪,但此事尚待保全公司決定,況且林伯全並無向社區住戶遊說票選特定之保全公司,王小寧也未要求林伯全就特定保全公司向住戶拉票,則被告辯稱:保全跟住戶關係很好,會去聊天影響住戶投票,王小寧擔任管委會副主委收買保全人員去幫特定保全公司拉票等情節,僅屬臆測之詞,要難憑採,況且被告於上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之發言,與會委員、住戶均可知悉,與一般茶餘飯後之聊天相較,傳播力甚強,自應課與被告較高之查證義務,被告雖辯稱因為告訴人有上開收買保全人員之情事,足認其前揭發言係有所本云云,然告訴人有無替富升關渡社區保全人員爭取加薪,與是否有以此利益委請該等保全人員向住戶為特定保全公司拉票,本屬二事,況被告就保全人員有無拉票情事,逕向社區之保全人員或相關人員查證,亦無任何困難,然被告未提出其有任何合理查證之依據,輕率為上開發言,堪認被告係基於惡意或重大輕率下所為甚明。故被告所為,不符合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之要件,自無從以此作為免責之理由。又被告虛構告訴人收買保全人員使住戶就特定保全公司為投票之不實事實,縱使與社區公益有關,但被告所為顯非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亦與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不罰要件不符,自不得徒以基於公共利益之名作為卸責之理由,附此敘明。

㈢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1.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被告於富升關渡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會議,為上開「不要臉」之發言,已符合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之要件。

2.又按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感情名譽之安全,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之言語、舉動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使之難堪之行為;又法律上之所謂侮辱,係以言語、行為、或其他非法方法,客觀上有損害他人人格之行為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79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不要臉」一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具有貶低、鄙視、不屑、輕蔑之意,係屬侮辱汙衊性之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人格之社會評價,且依附件所示會議錄音中被告之發言,顯係在指摘告訴人偏頗特定保全公司,有不公平之情事,上開穢語顯然係對告訴人所為,已具有針對性、特定性,並凸顯其個人對告訴人之不滿,使現場之其他第三人俱可感受被告主觀已對告訴人不悅而有貶損他人名譽、聲譽之意,當非與親朋好友間之口頭禪、玩笑話或單純情緒抒發可擬,被告顯係出於侮辱之意甚明,是被告以上開文字辱罵告訴人,即難謂主觀上無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惡意,被告辯稱上開言詞並無侮辱之意思,核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行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被告於上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間,於密接時間內,出以上開言論,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且發言內容之目的均係指摘被告有偏頗特定保全公司之情事,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誹謗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二罪應分論併罰,即有誤會,併此說明。

㈡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棟大樓之住戶,因就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與告訴人起爭執,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而未詳為查證,即在會議中任意指摘上開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所為實有不當,並考量被告上開發言之內容、情節,於審理中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子女、均已成年、目前無業、換過關節、眼睛因白內障開過刀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就上述公然侮辱部分,除辱罵告訴人「不要臉」外,另同時辱罵告訴人「豬隊友」,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09 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此部分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豬隊友是坊間對於幫倒忙的隊友之戲謔稱呼,無關侮辱,原告有位友人魯先生,為了讓翔賀保全能上,竟然去按住戶門鈴要住戶能投票給翔賀保全,讓住戶很生氣,反而達到反效果,所以我稱魯先生為豬隊友等語,經查:

1.依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所示,被告與告訴人於本件管理委員會會議中之對話略以「告訴人:你們樓下停車的事情這麼多,你還講不要臉,你有錄下來?被告:還有豬隊友,還有豬隊友,還去給人家按門鈴。告訴人:什麼叫,你還說人家豬隊友。被告:廢話(語意含糊)。告訴人:你都有錄下來齁。(並可聽到男聲的聲音但無法辨識其內容)告訴人:沒關係你讓他講,你讓他講,沒關係你讓他講。男聲:什麼東西阿。被告:你有沒有去給人家按門鈴,告訴人:你讓他盡量罵啦。男聲:滾蛋、滾蛋。告訴人:好好好好好,等一下、等一下。男聲:你在大聲什麼。被告:你不要臉,你還去給人家按門鈴,你還叫人家選翔賀。男聲:(聲音含糊). .」。

2.告訴人雖於警、偵指稱:被告有罵我豬隊友等語(偵卷第11、12、39頁),然依上述對話,被告於稱「還有豬隊友,還去給人家按門鈴」,告訴人則回應:還說人家豬隊友等語,則依對話語意顯係表示被告稱告訴人以外之他人為豬隊友。另就告訴人所提出之會議記錄文字檔,被告上開「你還去給人家按門鈴,你還叫人家選翔賀。」之發言,亦有以括弧之方式註明「對魯先生說」(見偵卷第53頁),亦徵被告前揭所述指摘有人按門鈴部分係針對「魯先生」,則被告辯稱:我是說魯先生為豬隊友等語,即屬有據,難認被告確有以「豬隊友」一詞為侮辱告訴人之行為,而就此部分應對被告論以公然侮辱之罪行,揆諸首揭說明,原應諭知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惟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如事實欄所載公然侮辱罪刑之部分有實質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育宏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
│播放標的:光碟內檔名「0000000 委員會議錄音檔-0000-0000」(置放於109 偵  │
│20563 卷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存放袋內之光碟1 片)。              │
│勘驗經過:                                                              │
│以potplayer 應用程式開啟播放,共有1 個檔案,檔案名稱為「0000000 委員會議│
│錄音檔-0000-0000」播放記載對話內容如下:                                │
│【00:25-08:58】                                                       │
│於【00:25】可聽見被告翁淑惠(下稱翁女)說話的聲音                      │
│翁女:我跟你講我現在要講的就是那個,我們這次選那個…保險,那個保全公司的│
│時候,一個是東京都,一個是翔賀,翔賀是有新的委員提供的,沒有關係我們也很│
│希望說多一些委員來,多一些公司來競標,可是我覺得要在公平、公正、客觀的情│
│況之下來選,但是我們那個副主委,你今天竟然在還沒有開票的時候,你就去先去│
│找那個車道林先生,你跟他講說阿~如果翔賀上的話我一定幫你們爭取每個人多兩│
│千塊,我想請問一下,你跟翔賀之間是有甚麼agreement 嗎?還是有什麼,你們之│
│間有什麼agreement 嗎?還是說有什麼、有什麼私底下的交易嗎? 你怎麼可以去做│
│這種決定呢?                                                            │
│於【01:23】可聽見王小寧(下稱王女)說話的聲音                          │
│【01:23】                                                              │
│王女:我有這個樣子決定嗎?                                              │
│翁女:你閉嘴,你沒有的話你去問那個林先生。                              │
│王女:你在大聲什麼。                                                    │
│翁女:你叫林先生來證據                                                  │
│王女:你又來了,你又在大聲什麼。                                        │
│翁女:我跟你講,你聽我講                                                │
│於【01:30】可聽見一男子說話的聲音                                      │
│男聲:我跟你講,這個事情我也知道,他也不能反對                          │
│翁女:這個事情                                                          │
│王女:你也不要在那邊假公濟私的濫用職權。                                │
│男聲:什麼假公濟私。                                                    │
│王女:你們、你們真的很奇怪ㄟ。                                          │
│翁女:你聽我講,你先聽我講完。                                          │
│王女:你們覺得我有這種權限嗎?                                          │
│翁女:我跟你講,他說要先贊助兩千塊,喔然後,ㄟ                          │
│王女:贊助兩千塊?你去叫他上來,去叫他上來。                            │
│翁女:我跟說贊助兩千塊,你聽我說,你聽我說,先聽我講完嘛(並可聽到" 碰" │
│      一聲)                                                            │
│王女:我為什麼要聽你講。                                                │
│(又再連續聽到"碰"的兩聲)                                              │
│【01:52-02:28】可聽見多人講話的聲音,僅得辨識王女說話之內容。         │
│王女:你去叫他上來嘛,去叫他上來嘛,等一下,先上,你讓他上來啦,去叫他們│
│叫他上來,沒關係他們這樣抹黑,去叫他上來嘛,你在摔什麼?你在摔什麼?你就│
│這樣亂,你以為你兇就贏,你大聲就贏喔?你這樣抹黑我我叫你叫他上來你不叫他│
│上來,去叫他上來,去叫他上來。                                          │
│翁女:去叫林先生上來,我跟你講,他還說,他還說,我跟你講他還說那個多補助│
│兩千塊。                                                                │
│王女:多補助?                                                          │
│翁女:然後後來,然後你們只要讓翔賀上的話你就補助兩千塊。                │
│王女:ㄟ對,我自己付他兩千塊這樣。                                      │
│翁女:你有什麼權力這樣做?你有(語意含糊)跟他交易嗎?                  │
│王女:你有聽到我這樣跟他講嗎?                                          │
│翁女:然後呢,隔天,然後還跟他講,你們三個人留下來,每個人就是上班15天,│
│上班15天                                                                │
│王女:你不要在那邊指著人家,你的態度真的很囂張。                        │
│翁女:然後呢,剩下的就白天去換                                          │
│男聲:什麼很囂張?                                                      │
│王女:你們在大聲什麼?                                                  │
│翁女:你有什麼權力?                                                    │
│王女:我是你的員工喔?我有這個權力嗎?                                  │
│翁女:你失職,你有公平嗎?                                              │
│王女:你有聽到我講這個話,你才失職勒。                                  │
│翁女:你有公平嗎?你有公正嗎?                                          │
│王女:你們才不公正。好,今天如果要扯爛污大家來講清楚。                  │
│翁女:你有客觀嗎?你有客觀嗎?                                          │
│王女:你今天沒有講,我怎麼會不客觀。                                    │
│翁女:我聽你講你有公平嗎?                                              │
│王女:今天如果不是東京都有出這麼多事情                                  │
│翁女:你怎麼可以私底下跟人家講                                          │
│王女:你客觀你公正                                                      │
│翁女:你不要臉                                                          │
│王女:你們樓下停車的事情這麼多,你還講不要臉,你有錄下來齁?            │
│翁女:還有豬隊友,還有豬隊友,還去給人家按門鈴。                        │
│王女:什麼叫,你還說人家豬隊友。                                        │
│翁女:廢話(並可聽到"碰"的一聲)(語意含糊)。                          │
│王女:你都有錄下來齁。                                                  │
│(可聽到"碰"的一聲,並可聽到男聲的聲音但無法辨識其內容 )               │
│王女:沒關係你讓他講,你讓他講,沒關係你讓他講。                        │
│男聲:什麼東西阿蛤。                                                    │
│翁女:你有沒有去給人家按門鈴,                                          │
│王女:你讓他盡量罵啦。                                                  │
│男聲:滾蛋、滾蛋。                                                      │
│王女:好好好好好,等一下、等一下。                                      │
│男聲:你在大聲什麼。                                                    │
│翁女:你不要臉,你還去給人家按門鈴,你還叫人家選翔賀。                  │
│男聲:(語意含糊)                                                      │
│王女:魯先生                                                            │
│【03:41-04:05】(僅聽到男女聲混合在一起,無法辨識內容)               │
│翁女:你失職,你沒有公平公正(語意含糊),你失職                        │
│男聲:(語意含糊)                                                      │
│王女:小偷來的時候安全委員有沒有跟東京都爭取過說應該要給我們大樓什麼交代│
│翁女:什麼小偷,什麼時候有小偷來你跟我講。                              │
│王女:你到現在不曉得有小偷來。                                          │
│男聲:那個小偷的事情是不是因為鐵捲門太久沒有做了對不對。                │
│翁女:你就要比價比價比價                                                │
│男聲:對不對要比價要找阿                                                │
│翁女:找了一個禮拜到現在也沒有人來修理阿,你還在講什麼。                │
│王女:鐵捲門要不要換,要不要一個估價,是別人跟你講要多少錢就多少錢嗎?  │
│翁女:還是回到原點,回到原點,回到原點                                  │
│王女:局總幹事遇到在上面,公告說因為現在有這個問題                      │
│翁女:一個禮拜,一個禮拜耶                                              │
│王女:他要請公司,他要請公司的人來維護這個現場的安全,因為鐵捲門壞掉了,│
│你現在把這個事情推給我,你已經本末倒置                                  │
│翁女:我跟你講                                                          │
│王女:不合邏輯,顛倒是非黑白                                            │
│翁女:你真的不要這麼正經啦                                              │
│王女:而且呢,你把我的美意曲解成是                                      │
│翁女:你什麼美意,你不要在那邊口持飛沫阿彌陀佛那沒有用啦我跟你講,那一種│
│,阿彌陀佛我佛慈悲,口是心非。                                          │
│【05:05】可聽見另一女聲。                                              │
│女聲:好勒,沒關係啦,我跟你講。                                        │
│王女:你才是偽善之人啦。                                                │
│女聲:不是不是不是現在都不要講了。                                      │
│王女:你才真的是偽善。                                                  │
│翁女:主委,我的意思就是說,一個委員你一定要公平公正尤其是說            │
│王女:你真的有公平公正嗎?                                              │
│翁女:我跟你講,公平公正,還有客觀,他有嗎?                            │
│王女:你現在要講公平公正,我來跟你講公平公正。                          │
│翁女:他有嗎?他還沒有投票就先去收買,就是說你一定要選那個翔賀          │
│王女:什麼叫,你把我曲解成收買,因為我擔心他們沒有工作,我跟他們講如果我│
│今天                                                                    │
│翁女:唉呦,人家在東京都為什麼會沒有工作,笑死人了。                    │
│王女:人家今天如果換了別的地方,換了任何一家,一家的保全公司            │
│翁女:唉呦,笑死人了。                                                  │
│王女:只要他們願意留                                                    │
│翁女:笑死人了。                                                        │
│王女:依照他們目前的狀況。                                              │
│翁女:笑死人了,你就是希望翔賀上嗎對不對。你就希望翔賀上。              │
│王女:因為東京都有很多的缺失。                                          │
│翁女:我也承認                                                          │
│王女:第一                                                              │
│翁女:可是住戶                                                          │
│【05:49】可聽見一男聲                                                  │
│男聲:你今天是來吵架的                                                  │
│王女:沒關係,魯先生你讓他講,他就是要吵,魯先生,他就是要吵,他在樓下也│
│是這樣,他在樓下罵我的壞話。                                            │
│男聲:說我要拿刀殺我的兒子,你講清楚                                    │
│翁女:(語意含糊)                                                      │
│王女:他都是會這樣顛倒是非黑白啦                                        │
│(可聽見翁女與男聲的說話聲)                                            │
│王女:他說是林國全說的啦,沒有啦,我跟你講,他現在就是林國全先說的,你們│
│都道聽塗說,他現在都是道聽塗說,他現在顛倒是非黑白、道聽塗說,他現在會道│
│聽塗說你知道嗎。                                                        │
│【06:33】可聽見另一女聲。                                              │
│女聲:好了好了好了,可以停一下嗎。第一點,好反正現在都已經過了,對我而言│
│,第一點,你先聽我說,不好意思,我也是希望魯先生,有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說│
│,我很希望,不要隨便跑去別人家不論是貼的,向你到我家去貼意見表,我當然知│
│道你很急迫想把意見表給我,但是其實我們家女兒會有點害怕,因為他覺得隨便一│
│個人都可以到我們家貼門口。                                              │
│男聲:我失禮                                                            │
│女聲:對,不喜歡,因為我們家就老弱婦孺就我跟我女兒而已,所以我們不喜歡外│
│面隨便被人家貼東西好像隨便誰都可以到我們家門口知道我是誰,那種感覺並不是│
│很好,好,這是第一點,還有隨便按電鈴這種事情,還是希望透過管理室說,ㄟ你│
│要找我,第一點,最好是我在家的時候,你跟管理室說,你有事情要找我,那我在│
│家你再按電鈴跟我說,就這樣管理室先通知我說我有訪客,這是最基本的我希望,│
│當然你之前沒有,沒關係你不用再講以後不要再這樣子,因為有住戶反應說他們很│
│害怕,他們不想要莫名其妙被按電鈴,有住戶反應了,所以希望你,我們大家就是│
│互相尊重,就是互相尊重。                                                │
│王女:我想魯先生因為住戶的反應你也去找過我,有時候可能是我先生在家的時候│
│,他不喜歡我在乎太多,那我覺得沒關係。                                  │
│女聲:我是說別人。                                                      │
│王女:我知道你很熱心                                                    │
│翁女:你那個還好啦,他還有,有去找過人家,人家在洗澡,他都還要在那邊等,│
│等人家出來。                                                            │
│(可聽到男聲的聲音)                                                    │
│王女:你都是道聽塗說耶。                                                │
│翁女:你不要管啦。                                                      │
│王女:什麼叫我不要管,我才不要跟你講話。                                │
│女聲:好啦好啦,沒關係,今天                                            │
│王女:你今天污衊我的事情,那個車道的事情你把我污衊成這個樣子            │
│翁女:捏造、捏造我們找林先生,我們找林先生來。                          │
│王女:最好叫他來講清楚,他要怎麼曲解,你要怎麼解讀,你先把我講成這樣。  │
│翁女:我已經,我已經跟林先生都確認過,我才會來開這個會議,放心。        │
│王女:你跟他確認過我也跟他確認過你們長期在樓下停車不是嗎?人家的車子停在│
│那邊紅線因為你們家停車不用錢嘛,我有沒有講過你什麼?我有沒有解除問題就好│
│阿,他同意他告訴我們的,他告訴住戶的。                                  │
│翁女:到停車場是不是?                                                  │
│王女:對,喔不管是不是你有沒有嘛,你最公正你最廉明我有沒有這樣子說你?  │
│翁女:有沒有什麼?你說90那個位置嗎                                      │
│王女:不止啦,還有公共車位,你今天不是用你委員的名義,人家要借你停嗎?人│
│家都拍照了啦。                                                          │
│翁女:哪一個位置不用錢,哪一個位置我停不用錢你說。                      │
│王女:我不想跟你講話了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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