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5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昆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1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昆鋒明知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身份資料作為人頭,並以提供身分資料者為名義申請之資料作為不法用途,因此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身分證、健保卡及印章等物提供他人作為申請資料使用,將有幫助他人以申請之資料作為實施詐欺犯罪等不法用途,竟基於縱他人以其名義申請之資料作為實施詐欺犯罪之用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7 年8 、9 月間之某不詳時間,在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老街之某處,將其所有之身分證、健保卡、印章交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下稱「小白」),綽號「小白」之男子則交付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之報酬予被告。綽號「小白」之男子取得被告之上開證件及印章後,即使用被告之身分資料向「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財付通公司)申請虛擬帳號,並交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實施詐欺犯罪之用。於107 年9 月間,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犯意,以加入「雲頂娛樂城」網站會員可投資獲利為幌子,招攬被害人郭禹辰加入「雲頂娛樂城」會員,致郭禹辰陷於錯誤,而於107 年9 月17日,匯款8 萬7000元至以被告名義在財付通公司開立之虛擬帳號內作為投資款項。嗣郭禹辰發現「雲頂娛樂城」會員之帳號遭封鎖無法登入,與網站客服人員聯擊,客服人員向郭禹辰表示其使用外掛程式獲利,需繼續投資獲利始會解除封鎖,郭禹辰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昆鋒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 年6 月15日死亡,此有本院109 年11月17日收案戳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110 年7 月21日新北莊戶字第1105768701號函附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