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13號
- 公 訴 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陳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2號、109年度偵字第20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淑華係邦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邦多公司)負責人,其知悉「J-GUAN晶冠JG-LED1900護眼檯燈」、「J-GUAN晶冠JG-LED1901護眼檯燈」商品照片,均係告訴人捷仕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捷仕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暨美術著作,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至109年3月間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授權不知情之邦多公司員工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自GOOGLE網站下載之方式重製上開攝影暨美術著作,再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網路賣場帳號,將上開攝影暨美術著作分別刊登在商品網頁上,以此方式將該等圖片公開傳輸至如附表所示之購物網站,作為販賣商品之廣告使用,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下載該等圖片,而侵害告訴人捷仕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捷仕特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捷仕特公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著作物名稱 公開傳輸之網路賣場帳號 1 「J-GUAN晶冠JG-LED1900護眼檯燈」商品之攝影暨美術著作 ⒈蝦皮拍賣帳號「online86911」 ⒉雅虎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 ⒊雅虎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 ⒋露天拍賣帳號「skinusem」 ⒌露天拍賣帳號「bangduo0219」 2 「J-GUAN晶冠JG-LED1901護眼檯燈」商品之攝影暨美術著作 ⒈蝦皮拍賣帳號「online86911」 ⒉雅虎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 ⒊雅虎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 ⒋露天拍賣帳號「skinusem」 ⒌露天拍賣帳號「bangduo0219」 ⒍生活市集賣家「邦多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