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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楊舒婷吳佩真鄭仰博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加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明進
被告
特建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蘋蕥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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