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珮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珮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6953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湖簡字第529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 年度訴字第117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珮琪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招募經理職務」,應更正為「行政助理職務之內勤工讀生」、犯罪事實欄一第5 、6 行所載「通知預告」,應更正為「未提前通知」。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珮琪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訴字卷第47頁)。 ㈢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9 條固已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修正,同年月25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刑法第359 條修正前之條文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而依其立法理由謂:「本罪增訂於92年6 月3 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3 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等語,顯見此次修正僅係將原條文本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但書規定提高3 倍之罰金刑部分,逕行修正為現行條文規定之數額,原條文規定之要件內容或處罰輕重均未變更,尚不生有利被告與否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359 條之規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李珮琪雖為移除其在告訴人昱豐地產有限公司電腦內之個人資料,然卻一併將屬於告訴人公司之電磁紀錄擅自刪除,仍有不是;惟念其坦承犯罪,已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表示願與告訴代表人和解,惟因告訴代表人無意願,致無法和解(見他卷第97頁,訴字卷第47頁),併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目前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擔任機關之臨時行政人員,未婚,租屋居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6953號被 告 李珮琪 女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珮琪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在臺北市○○區○○○路0 號11樓之5 即昱豐地產有限公司(下稱昱豐公司),擔任招募經理職務,負責公司會計、聘請新進員工、接聽電話、網路591 廣告等工作,詎於同年10月15日下午2 時許,在昱豐公司內,因不滿公司負責人陳宇庭通知預告解僱事宜發生口角,竟基於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將昱豐公司分配予李珮琪使用之電腦所儲存如附表所示電磁紀錄刪除,致生損害於昱豐公司,嗣經陳宇庭查覺電腦資料遭刪除並訴請偵辦,始悉上情。 二、案經昱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珮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昱豐公司代表人陳宇庭、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人員簡靖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108 年7 月8 日勞動契約書、108 年10月15日告訴人公司行政人員僱用(解僱)通知書各1 份、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硬碟檢測報告(硬碟SN:1911E17905EB號)、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編製之日記帳書面報告各1 份、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 片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珮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嫌。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而應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於上開時地接續刪除告訴人公司如附表所示電磁紀錄之行為,其既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相同方法實施,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較為適當,則依上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就前揭行為應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檢察官 蔡 啟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楊 宛 臻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項次│內容 │ ├──┼─────────────────────────┤ │ 1 │名為「不動產物件表」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2 │名為「不動產物件照片」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 │名為「中太基隆路一段、春暉金龍大廈4 樓之1 等物件照│ │ │片」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3 │名為「商標相關資料」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4 │帳目(薪資明細、月報表之會計帳及營業稅申報資料) │ │ ├─────────────────────────┤ │ │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編製之日記帳 │ ├──┼─────────────────────────┤ │ 5 │名為「業務薪資%數及業務訓練資料」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6 │名為「空白薪資明細」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7 │名為「薪資報酬資料」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 │名為「員工資料、勞保、退保、健保、員工車禍事故單、│ │ │客戶來電紀錄等」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 │名為客戶來電0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資料夾] │ │ ├─────────────────────────┤ │ │名為客戶來電000000000000000000之[檔案資料夾] │ │ ├─────────────────────────┤ │ │名為昱豐地產有限公司臨時人員僱用0000000...之[ 檔案│ │ │資料夾] │ │ ├─────────────────────────┤ │ │名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 . . 之[ │ │ │檔案資料夾] │ │ ├─────────────────────────┤ │ │名為「勞動基準法第23條應置備文件範本」之檔案電磁紀│ │ │錄 │ │ ├─────────────────────────┤ │ │名為「員工相關」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 │名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 │名為「新版勞工保險職業...」之檔案電磁紀錄 │ │ ├─────────────────────────┤ │ │名為「管銷費用」之檔案電磁紀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