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俊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1336號),被告吳俊霖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吳俊霖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俊霖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先指示亦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陳柏融(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6號【下稱本訴卷】判處罪刑)於109年10月6日將其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其原名陳重佑開戶,下稱本案帳戶)、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供網路銀行轉帳使用)以「空軍一號」 客運寄貨之管道,寄送至苗栗縣頭份市綽號小香之人(陳柏 融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密碼予吳俊霖) ,又指示陳柏融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本案帳戶約定轉入附表一所示帳號設定(詳如附表一各編號),吳俊霖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含存摺網路銀行密碼)、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後,即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售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不詳之人或其他詐欺成員(並無證據證明成員有3人以上)取得上開本案帳戶、行動電話SIM卡後,即於附表二編號1-16所示時間,為附表二編號1-16所示之行為,致附表二編號1-16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轉匯款項至本案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年人旋即將其款項轉帳至附表一各約定帳戶後提領一空,致受理報案及偵辦之檢警,因此無從追查係何人實際控管該等帳戶及取得存入、匯入款項,而以此方式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本質及實際去向。 二、案經周正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葉俊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謝惟煊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吳姿穎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許潮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王資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黃昱洋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均移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第161 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卷一第346頁、卷二第299、312、338-344頁),並經證人曾彥澄、本訴被告陳柏融於本院結證、 供述屬實(本訴卷二第231、233、241、368、369、卷三第11頁),而本案帳戶係由本訴被告陳柏融於104年9月14日以其 原名陳重佑開戶申辦使用,並約定轉入附表一編號1-6所示 帳號一情,除據被告供承無訛外,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4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7869號函、109年12月18日台 新作文字第10927942號函暨帳戶資料、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110年度偵字第1311號卷【下稱偵1311卷】第329-341頁、110年度偵字第4645號卷【下稱偵4645卷】第43-61頁,均附於本訴卷)。再者,附表二編號1-16等人均於附表二編號1-16所示之日期,均因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同附表詐欺方 式欄所示詐術受騙而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分別匯入被告申辦本案帳戶內,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銀行後提領等詐欺取財之經過,業據附表二編號1-16證人即告訴人等人陳述甚詳,並有渠等匯款資料及報案記錄附卷可稽(詳如附表二編號1-16證據出處欄所示),並為被告所是認,上情亦堪以認定。是認被告任意性自白內容與事實相符,堪足採認為真實。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 ㈠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但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 ㈡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大上字第3101號 裁定意旨參照)。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行動電話SIM卡予年籍 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以詐欺被害人、告訴人,而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後因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帳戶、行動電話SIM卡 ,以利犯罪實行,然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行動電話SIM卡行為,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向附表二編號1-16所示之告訴人等詐騙,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至於附表二編號8-16所示之告訴人等人,雖未經起訴,然與起訴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 告訴人被詐欺等之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案審理。 ㈣ ⒈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 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應依法遞減輕其刑。 ⒊被告吳俊霖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 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 詐欺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10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4案再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8年4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 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應於個案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而斟酌裁量是否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前案執行記錄固構成累犯 ,然檢察官並未提出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亦未具體指出被告於本案犯行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84號卷二第344頁),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從裁量本案是否因被告構成累犯而應加重其刑,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 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增加被害人及告訴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因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使被害人及告訴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轉帳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並審及被告僅與被害人許育婕達成和解(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84號卷二第349頁),未與本案 其餘告訴人等人達成和解並賠償金錢,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記錄(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 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2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7年10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4案再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8年4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以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卷二第3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吳俊霖將上開本案帳戶、SIM卡等物,以3萬元之代價,販售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係其犯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本訴被告陳柏融於109年11月13日有透過電話方式辦理掛失存摺、金融卡 ,然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已將本案帳戶金融卡設定為疑似詐騙戶故無法再作掛失設定等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1253號函在卷可稽(偵1311卷第199頁),是以被告對吳俊霖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 之管領權,自難認上開告訴人匯入被告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即被告犯幫助洗錢罪之標的為被告所有,自無庸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另上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被告吳俊霖 業經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吳俊霖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且未經扣案,難證明有無存在,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張嘉婷、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銀行代號 銀行名稱 約定轉入帳號 1 013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3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4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5 822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6 同上 同上 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涉及被告 證據出處 1 周正民 109年10月20日,周正民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自稱「張涵元大分析師」之人,同年11月3日,其向周正民訛稱帶其投資「海瑞金融」網站可獲利云云,惟需先入金以便後續操作,致周正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同年11月23日,因其要求周正民補償他人代墊之金額,周正民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9日10時20分3秒 30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110偵4645卷第19至21頁) 2、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10偵4645卷第23至24頁) 3、109年11月9日中信商銀匯款單據(110偵4645卷第33頁) 4、告訴人周正民存摺內頁影本(110偵4645卷第37頁) 5、告訴人周正民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645卷第29至31頁) 6、手機擷圖9張(110偵4645卷第39至41頁) 7、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2】(110偵1311卷第25頁) 2 許潮鑫 109年11月2日10時許,許潮鑫透過facebook臉書專頁「改善生活那檔事」粉絲專頁欲了解投資理財相關資訊,因而認識自稱「學耀」之人,其向許潮鑫訛稱投資虛擬貨幣可每周獲利云云,致許潮鑫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至許潮鑫於同年11月10日17時許欲提領獲利金額,遭對方要求須繳納保證金後始能提領,許潮鑫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①109年11月9日20時23分25秒 ②109年11月9日21時16分42秒 ③109年11月9日22時36分53秒 ④109年11月9日23時20分46秒 ⑤109年11月9日23時29分38秒 ⑥109年11月9日23時31分25秒 ⑦109年11月10日20時40分31秒 ①30,000元 ②50,000元 ③20,000元 ④30,000元 ⑤30,000元 ⑥2,000元 ⑦20,000元 (共182,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110偵1311卷第11至14頁) 2、銀行存摺正反面影本3份【臺銀、台新、富邦】(110偵1311卷第69至83頁) 3、告訴人許潮鑫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11卷第43至53頁) 4、109年11月11日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照片26張(110偵1311卷第55至67頁) 5、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38、43、44、47、48、49、124】(110偵1311卷第26、27、31頁) 3 王資皓 109年10月底,王資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自稱「王詩婷」之人,其向王資皓介紹海豐金融投資外匯平台,並訛稱透過該外匯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王資皓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後因無法將投資金額提領,王資皓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①109年11月9日22時37分48秒 ②109年11月10日20時48分9秒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共6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110偵1311卷第15至17頁) 2、告訴人王資皓匯款單據2張(110偵1311卷第101至103頁) 3、告訴人王資皓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11卷第85至95頁) 4、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45、130】(110偵1311卷第27、31頁) 4 葉俊廷 109年11月1日14時許,葉俊廷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自稱「Emma」之人,其向葉俊廷推薦加入某不明群組,並訛稱操作acenet平台可獲利云云,並尚有自稱「Jessie」、「Acenet-財務經理」、「Steven Chen」之人慫恿葉俊廷加碼投資虛擬貨幣,並允諾代為操盤,致葉俊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後因對方未於約定時地出現提現,葉俊廷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10日14時54分17秒 10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0偵4203卷第15至18頁) 2、109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110偵4203卷第19至20頁) 3、告訴人葉俊廷匯款單據6張(110偵4203卷第125至130頁) 4、告訴人葉俊廷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4203卷第115至124、147至150頁) 5、手機對話擷圖60張(110偵4203卷第131至146頁) 6、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80】(110偵1311卷第28頁) 5 黃昱洋 109年10月31日,黃昱洋於交友軟體結識自稱「CC詩穎」之人,其向王昱洋訛稱其為元大證券海外部門分析師,可透過海豐外匯平台投資外匯每日獲利3至500美金,並另有該平台客服人員可提供服務等,致王昱洋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至黃昱洋欲將投資金額取回時,該客服表示帳號錯誤,需要提供身分資料、並繳交保證金始能退回,後又表示電話錯誤,更改需要再匯款等,黃昱洋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10年11月10日15時18分17秒 3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110偵1311卷第19至22頁) 2、黃昱洋匯款單據1張(110偵1311卷第115頁) 3、黃昱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311卷第105至111頁) 4、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85】(110偵1311卷第29頁) 6 謝惟煊 109年11月5日17時許,謝惟煊透過交友軟體,結識自稱「KAI」之人,其LINE通訊軟體帳號顯示為「智凱」,該人向謝惟煊訛稱其為投資顧問公司,並邀請謝惟煊參加黃金VIP專案,加入該系統之後可獲利云云,致謝惟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後因「智凱」佯稱謝惟煊獲利太多需建立第二個帳戶、公司過多呆帳需先繳納稅金、系統將於同年12月4日前出金獲利與本金至謝惟煊富邦帳戶等情形,至同年月7日仍未有款項匯入,謝惟煊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①109年11月11日0時43分15秒 ②109年11月11日0時46分21秒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共2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2月9日警詢筆錄(110偵4203卷第9至12頁) 2、告訴人謝惟煊匯款單據1張【編號1】(110偵4203卷第72頁) 3、告訴人謝惟煊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203卷第45至63頁) 4、聯合證券線上客服服務系統對話紀錄長擷圖13張(110偵4203卷第65至71頁) 5、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147、148】(110偵1311卷第32頁) 7 吳姿穎 吳姿穎於不詳時日結識自稱「劉富岡」之人,其於109年11月11日13時30分向吳姿穎訛稱購買彼特幣可賺取匯率價差獲利云云,致吳姿穎陷於錯誤,下載不明APP並依指示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至吳姿穎欲提領現金時,該APP之客服稱尚需繳付10%所得稅;待吳姿穎匯款之後該客服又稱需要押金始能返還,吳姿穎匯款押金後該客服又稱紅利以匯款至吳姿穎之帳戶,惟目前資金卡在香港匯豐銀行云云,吳姿穎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11日13時30分30秒 5,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2月3日警詢筆錄(110偵4203卷第13至14頁) 2、告訴人吳姿穎匯款單據1張【台新ATM】(110偵4203卷第101頁) 3、告訴人吳姿穎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4203卷第77至99頁) 4、手機對話擷圖9張(110偵4203卷第105至114頁) 5、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198】(110偵1311卷第34頁) 8 林秀惠 109年11月3日6時30分,林秀惠透過facebook上「天富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廣告而結識自稱「世鴻」之人,其向林秀惠訛稱其為專業代操團隊,於天富金融理財平台註冊會員並購買方案可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秀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至林秀惠欲將獲利金額提領,該平台客服稱尚須繳交保證金始能匯款,林秀惠匯款後再度向「世鴻」及「天富金融理財」客服詢問均無回應,林秀惠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11日14時7分11秒 30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110偵7770卷第19至23頁) 2、告訴人林秀惠匯款單據1張(110偵7770卷第39頁) 3、告訴人林秀惠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7770卷第25至37、第47至49頁) 4、LINE對話擷圖46張(110偵7770卷第41至45頁) 5、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212】(110偵1311卷第35頁) 9 簡慧玲 109年9月許,簡慧玲於交友軟體結識自稱「一言難盡」之人,其向簡慧玲訛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遂教導簡慧玲操作幣安平台購買比特幣,簡慧玲當場轉帳新臺幣(下同)3,000元,獲利1,000元,「一言難盡」便鼓勵簡慧玲投入更多金額,致簡慧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待簡慧玲依其指示,將價值10萬元之虛擬貨幣由幣安轉至「FXCM」平台後,其便告知簡慧玲該平台有更新需要充值30萬元後始能繼續使用,至簡慧玲匯款13萬元,即將匯出尾款17萬元之際,為警攔截,簡慧玲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11日13時25分58秒 20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110偵8841卷第9至10頁) 2、109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110偵8841卷第11至13頁) 3、109年11月11日告訴人簡慧玲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10偵8841卷第33頁) 4、告訴人簡慧玲彰化銀行存摺影本(110偵8841卷第47頁) 5、109年11月20日告訴人簡慧玲玉山銀行信用卡帳單(110偵8841卷第49頁) 6、告訴人簡慧玲翻拍照片3張(110偵8841卷第93頁) 7、告訴人簡慧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8841卷第41至43、51至57、111至115頁) 8、手機擷圖68張(110偵8841卷第59至91頁) 9、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195】(110偵1311卷第34頁) 10 曹家瑜 109年10月16日,自稱「張佳怡」之人要求曹家瑜投虛擬貨幣,向曹家瑜訛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曹家瑜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後因「BTXPROCOM」平台出現問題,該平台客服稱將帳轉予「錢莊」投資網站,而自稱「錢莊財務子俊」之人向曹家瑜稱尚須繳交押金45萬才能提領,待曹家瑜匯款38萬後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①109年11月9日13時9分9秒 ②109年11月9日13時11分4秒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共10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110偵10604卷第11至14頁) 2、告訴人曹家瑜匯款單據2筆(110偵10604卷第123至125頁) 3、110年11月9日告訴人曹家瑜中信網銀APP交易明細(110偵10604卷第139頁) 4、告訴人曹家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0604卷第19至81、171至173頁) 5、LINE聊天紀錄25頁(110偵10604卷第143至168頁) 6、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8、9】(110偵1311卷第25頁) 11 姜惟中 109年9月29日,姜惟中於交友軟體「TINDER」結識自稱「依涵」之人,其向姜惟中訛稱至外匯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姜惟中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待姜惟中欲提領獲利出金時,自稱「簡榮昌」之人表示其為平台在線客服,須匯款保證金始能提領出金,姜惟中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10日13時53分25秒 10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110偵10433卷第61至62頁) 2、109年11月12日告訴人姜惟中中信銀行交易明細(110偵10433卷第89頁) 3、刑案現場照片28張(110偵10433卷第91至117頁) 4、告訴人姜惟中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433卷第67至87頁) 5、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76】(110偵1311卷第28頁) 12 陳怡如 109年10月底,陳怡如於交友軟體結識自稱「葉生」之人,其向陳怡如介紹比特幣交易平台-富托「FXTM」並加入該平台之客服,並訛稱操作比特幣交易平台-富托(FXTM)可獲利云云,致陳怡如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至110年1月28日陳怡如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11日12時36分47秒 100,000元 陳柏融 1、110年1月30日警詢筆錄(110偵13177卷第13至18頁) 2、告訴人陳怡如匯款單據1張(110偵13177卷第34頁) 3、告訴人陳怡如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3177卷第57至71頁) 4、LINE對話擷圖9張(110偵13177卷第48至56頁) 5、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176】(110偵1311卷第33頁) 13 吳楷翔 109年10月22日,吳楷翔於交友APP「愛情公寓」結識自稱「林筱怡」之人,其於同年月29日向吳楷翔訛稱其有在投資外匯,希望吳楷翔可以一起投資云云,致吳楷翔陷於錯誤,於「www.haitongtw.com」加入會員、建立帳號後向該網站在線客服聯繫,該客服確認吳楷翔轉帳成功後,於同年11月9日「林筱怡」向吳楷翔稱投資金額太低不辨操作外匯,致吳楷翔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後續仍以可付費升級VIP、需解凍虛擬帳號為由要求吳楷翔匯款,至同年11月16日,吳楷翔欲向家人借款轉帳,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9日16時45分31秒 9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110偵24244卷第29至32頁) 2、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照片22張(110偵24244卷第33至38頁) 3、告訴人吳楷翔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24244卷第55至73頁) 4、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28】(110偵1311卷第26頁) 14 王詩雯 109年11月1日,王詩雯於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自稱「劉文昊」之人,其與王詩雯交換LINE通訊軟體帳號後,便教王詩雯虛擬貨幣投資,並訛稱獲利後須收稅,提錢帳戶寫錯需繳交保證金解除帳號管制云云,致王詩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帳戶金額賠光後,其又稱要把賠掉的錢再賺回來故要求王詩雯繼續匯款等,至王詩雯於109年12月3日發現仍無法提現之後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109年11月11日8時55分54秒 10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10偵23991卷第5至6頁背面) 2、告訴人王詩雯華南銀行交易明細(110偵23991卷第27頁) 3、告訴人王詩雯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23991卷第14至22頁) 4、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151】(110偵1311卷第32頁) 15 許育婕 109年10月初,許育婕於交友軟體「探探」結識自稱「皮皮」之人,其向許育婕介紹「FT」投資平台,並介紹自稱「楊靜(annm)」、「邵書(Louis)」、「平台客服」之人,渠等於許育婕欲領回獲利出金時,訛稱今日提領人數太多,須等到隔日始能提領,後以計劃合資為由邀請許育婕入資,致許育婕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至許育婕投資虧損後,該平台客服表示領回條件需要投資金額200萬始能領回,許育婕遂撥打165反詐騙電話後始知遭詐騙,因而報警。 ①109年11月9日19時44分1秒 ②109年11月9日19時46分2秒 ③109年11月9日19時46分49秒 ④109年11月9日20時6分0秒 ⑤109年11月9日20時39分13秒 ⑥109年11月10日20時5分10秒 ⑦109年11月10日20時5分51秒 ⑧109年11月10日20時26分4秒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④30,000元 ⑤30,000元 ⑥10,000元 ⑦10,000元 ⑧30,000元 共140,000元 陳柏融 1、109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110偵17194卷第15至20頁) 2、告訴人許育婕匯款單據2張(110偵17194卷第79頁) 3、告訴人許育婕翻拍照片87張(110偵17194卷第81至102頁) 4、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34、35、36、37、41、114、115、121】(110偵1311卷第26、27、30、31頁) 16 游翠華 109年10月底,游翠華於facebook廣告得知某不詳投資軟體,可買賣比特幣,下載使用後該軟體之客服人員便請游翠華下載「福匯交易所」APP,並向游翠華訛稱依指示投資可使軟體內比特幣餘額顯示獲利云云,致游翠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陳柏融台新帳戶。(匯款情形詳如右列) 109年11月11日14時14分44秒 5,200元 陳柏融 1、109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110偵17931卷第9至25頁) 2、告訴人游翠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7931卷第39至185、第207頁) 3、109年11月25日台新商銀台新作文字第10926203號函暨帳戶資料【序號218】(110偵1311卷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