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被 告 陳正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8,495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