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楊詠喨、王宏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附民原告 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喨 訴訟代理人 許緯緯 附民被告 王宏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1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謝當颺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