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柯宋阿粉
- 法定代理人
- 柯旻佑
- 法定代理人
- 柯莉玲
- 訴訟代理人
- 路春鴻律師
- 被告
- 隆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通
- 被告
- 王紹澤
王玉麟
上列被告隆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紹澤、王玉麟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0號),經原告柯宋阿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