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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蔡守訓張毓軒蘇琬能

原告
張旭業
訴訟代理人
鄭安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告
戴偉家

戴子翔即濱江鮮蚵水產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3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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