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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明宏陳銘壎李昭然

原告
楊繼武
被告
許子洋
被告
安利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琡雯
法定代理人
訴 訟
代理人
林繼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交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且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交簡字第4號卷第87頁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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