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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李世華蘇怡文蘇昌澤
  • 法定代理人
    林永崇

  • 當事人
    黃淑珍謝佳民元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黃淑珍 被 告 謝佳民 元吉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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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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