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彥宏陳秀慧李冠宜

原告
盧來權
訴訟代理人
嚴彩妾
被告
馮桂興
被告
儀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謙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第946號)被告馮桂興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