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4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國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7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757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國雄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⒈被告陳國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⒉民國110年10月28日被告警詢筆錄(見偵卷第7至10頁)。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項毒品相關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且亦因施用毒品犯行,經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送觀察、勒戒,甫於110年4月12日釋放出所,詎仍不知悛悔,竟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具成癮性,且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前從事鐵工工作,入監前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9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