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49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逸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111年度審簡字第49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賴逸聰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以111年度審簡字第497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嗣於111年9月5日確定後,全案已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訴人遲於112年1月3日始將刑事上訴理由狀提出於法務部○○○○○○○○,此有該書狀上之收狀戳記可憑,顯係針對不得上訴之確定判決為上訴,而違背前揭規定,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