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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致祥
被告
德合環保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洪淑莉
被告
傑夫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稱清傑夫環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秀玲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第18614、19926、199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92號、111年度偵字第3279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廖致祥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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