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6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致祥
- 被告
- 德合環保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洪淑莉
- 被告
- 傑夫環境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稱清傑夫環保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秀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第18614、19926、19927號、110年度偵字第2192號、111年度偵字第3279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廖致祥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