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34號
- 原告
- 許義興
- 被告
- 温萍芳
徐志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905號(即111年度審訴字第77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34號
徐志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905號(即111年度審訴字第77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