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政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政鋒於民國111年2月2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和好市多賣場,因細故與告訴人蘇清益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蘇清益左臉,致蘇清益受有左臉挫傷約5x6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