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77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景宜龔書安藍海凝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政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政鋒於民國111年2月2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和好市多賣場,因細故與告訴人蘇清益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蘇清益左臉,致蘇清益受有左臉挫傷約5x6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7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