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80號
- 原告
- 陳虹伶
- 被告
- 楊千慧
(另案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1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