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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8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世華蘇怡文蘇昌澤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千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504、1505、1506、1507、1508、1510、1511、1512、1514、1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千慧被訴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使用,幫助詐騙集團向他人詐欺及洗錢,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547、1548號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8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62號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及國泰世華銀行銀行帳號予詐欺集團,幫助詐欺集團向他人詐欺及洗錢,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於111年12月1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參,雖本案被害人與上開案件不同,然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之帳號相同,顯係以一提供上開相同帳號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本案與上開案件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0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05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06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07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08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10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1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1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1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515號
  被   告 楊千慧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千慧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
    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欺犯
    罪者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
    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已預見將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
    予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
    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
    人詐騙款項,使不知情之被害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帳戶
    內後再行提領貨轉出,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即
    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洗錢之犯意,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之金融卡及密碼,以不詳之代
    價,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左右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樓下,交予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予詐欺集團
    成員做為收款、轉帳、提領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
    向他人收取詐得之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
    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
    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丁佳宜、姜亭亘
    、鄭智仁、陳虹伶、黃菡湘、郭琇蓮、彭婉筑、陳瑋倫、施
    明宏、陳蓉萱、黃奕寧、楊采妮、陳昱錞、鄭名智,致其等
    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以如附表所示
    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旋遭該詐
    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丁佳宜、姜亭亘、鄭智仁、陳虹伶
    、黃菡湘、郭琇蓮、彭婉筑、陳瑋倫、施明宏、陳蓉萱、黃
    奕寧、楊采妮、陳昱錞、鄭名智於匯款後發現受騙而報警處
    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丁佳宜、姜亭亘、鄭智仁、陳虹伶、黃菡湘、郭琇蓮、
    彭婉筑、陳瑋倫、施明宏、陳蓉萱、黃奕寧、楊采妮、鄭名
    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千慧對上開有償交付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及本案國
    泰世華帳戶幫助詐欺等節坦承不諱,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04816
    號函及函附客戶資料查詢結果及帳務類歷史交易明細列印資
    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1年10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
    0178788號函、本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表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見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楊千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均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提供本案中
    國信託帳戶及本案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
    團對告訴人丁佳宜、姜亭亘、鄭智仁、陳虹伶、黃菡湘、郭
    琇蓮、彭婉筑、陳瑋倫、施明宏、陳蓉萱、黃奕寧、楊采妮
    、鄭名智及被害人陳昱錞為詐欺取財行為,而犯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處斷。末被告就本案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劉昱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彭旭成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欺之時間及手法 轉帳或匯款時地及方式 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證據 1 告訴人 丁佳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某日,在交友軟體以暱稱「阿森」結識告訴人丁佳宜,其等加為Line好友後,再轉介詐欺集團成員即Line暱稱「牛牛」、「林霆」予告訴人丁佳宜,其等佯稱可以儲值方式投資理財,可代客操作,投資愈多優惠及獲利愈多云云,致告訴人丁佳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4日15時28分許,109年7月24日15時28分許,以網路轉帳 ⒈7萬元 ⒉7萬元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09偵17553、111偵緝1515) ⒈證人即告訴人丁佳宜於警詢之證述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丁佳宜遭詐欺圖片(含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對話紀錄等)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2 告訴人姜亭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9日前,在社群軟體臉書上投放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米粒小秘書」、「夙爺」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姜亭亘加為好友,佯以開通遊戲平台後,帶牌下注就會有獲利財,可代客操作,投資5萬可獲利60萬云云,致告訴人姜亭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3日16時30分許,在新竹市居處以網路轉帳 ⒈10萬元 ⒉5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09偵17597、111偵緝1514) ⒈證人即告訴人姜亭亘於警詢之證述 ⒉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3 告訴人 鄭智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在交友網站認識告訴人鄭智仁,佯稱國賓娛樂城投資20萬元可獲利200萬元,有專人代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3日12時23分許,網路轉帳。 3萬元 同上 (109偵17597、111偵緝1514)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智仁於警詢之證述 ⒉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偵卷125頁)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4 告訴人 陳虹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底前,在社群軟體臉書上投放投資廣告,以LINE暱稱「宇宸Laughy」與告訴人陳虹伶加為好友,佯稱係分析師可以帶其學投資,模擬操作金為1千美元,持續跟單投資外匯可得回扣云云,致告訴人陳虹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2日15時38分許,至臺南市○市區○○路000號全聯ATM轉帳 2萬1,000元 同上 (110偵1950、111偵緝1512)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虹伶於警詢之證述 ⒉陳虹伶存摺影本、切結書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5 告訴人黃菡湘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以LINE暱稱「蕎蕎」與告訴人黃菡湘加為好友,佯稱在bitforex網站上註冊會員後,可小額投資增加被動收入云云,再由Line暱稱「王課長」之詐欺集團成員與告訴人與告訴人黃菡湘加為好友,向其佯稱在bitforex網站上有獲利,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將投資金額領回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09年7月22日15時55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網路轉帳 1萬4,000元 同上 (110偵1950、111偵緝1512)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菡湘於警詢之證述 ⒉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  6 告訴人郭琇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初透過「玖富AI數據」網站結識告訴人郭琇蓮,以LINE暱稱「玖富AI數據公司周子毅分析師」與告訴人郭琇蓮加為好友,其佯稱可購買黃金保單、做外匯等方式投資云云,致告訴人郭琇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2日0時0分許,在屏東市住處網路轉帳 ⒈3萬14元 ⒉3萬14元 同上 (110偵1950、111偵緝1512) ⒈證人即告訴人郭琇蓮於警詢之證述 ⒉郭琇蓮存摺影本、屏東分局大同所相片黏貼表(含對話紀錄與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09年7月24日0時0分許,在屏東市住處網路轉帳 4萬14元    7 告訴人彭婉筑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透過「玖富AI數據」網站結識告訴人彭婉筑,以LINE暱稱「宇宸Laughy」與告訴人彭婉筑加為好友,佯稱加入ROCKFORT網站,可以美金投資外匯、買低賣高云云,致告訴人彭婉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4日16時12分許,在其住處,以網路轉帳 1萬200元 同上 (110偵1950、111偵緝1512) ⒈證人即告訴人彭婉筑於警詢之證述 ⒉彭婉筑金融卡背面影本、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8 告訴人陳瑋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7日前在社群軟體臉書上投放投資廣告後,以Line暱稱「Charlie秉」、「MSCI理財客服」、「業務小張」等與告訴人陳瑋倫加為好友,佯以註冊MSCICO網站,有分析師協助操盤、可向客服提出掛賣申請提領平台內電子錢包款項、惟須匯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2日13時52分許,網路轉帳 2萬7,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10偵2059、111偵緝1511)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瑋倫於警詢之證述 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照片黏貼紀錄表、陳瑋倫存簿影本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9 告訴人施明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間,在交友網站自稱「李冰冰」結識告訴人施明宏,佯稱一起投資美金獲利、或需加入會員始可領取款項、或因其帳號錯誤美金遭凍結須賠償云云,致告訴人施明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3日15時51分許,網路轉帳 3萬元 同上 (110偵3968、111偵緝1510) ⒈證人即告訴人施明宏於警詢之證述 ⒉對話記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偵卷76頁)、Safari網頁截圖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0 告訴人陳蓉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29日前,在交友網站上自稱「游霖」,結識告訴人陳蓉萱,以Line名稱「宗霖」與告訴人陳蓉萱互加為Line好友,再相其佯稱可代為理財云云,致告訴人陳蓉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2日13時44分許,網路轉帳 2萬14元 同上 (110偵6486、111偵緝1504)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蓉萱於警詢之證述 ⒉陳蓉萱存簿影本、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交友軟體頁面翻拍照片各1份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1 告訴人黃奕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前藉「在線投資網路平臺」認識告訴人黃奕寧,後以Line暱稱「Lin」與告訴人黃奕寧加為好友,佯稱可代操作匯差金額,每筆投資金額可得一半金額為佣金,或以IP位置異常為由要先收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黃奕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09年7月23日14時29分許,網路轉帳 4萬4,000元 同上 (110偵5611、111偵緝1508)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奕寧於警詢之證述 ⒉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辦理黃奕寧遭詐騙案照片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2 告訴人楊采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7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Instagram投放投資廣告,以line與自稱「欣」、「興富發專業客服」與告訴人楊采妮加為好友後,向其佯稱可代客操作投資彩券云云,致告訴人楊采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4日16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京泰門市以ATM轉帳 1萬3,800 本案中國信託帳戶 (110偵6792、111偵緝1505) ⒈證人即告訴人楊采妮於警詢之證述 ⒉楊采妮詐騙案照片黏貼表、ATM交易明細表影本、楊采妮存簿影本各1份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3 被害人 陳昱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6日18時許,在「BETEX」、「RSL」投資網站自稱「陳庭訓」結識被害人陳昱錞,佯稱參加課程投資賺錢云云,致陳昱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3日13時30分許,以ATM轉帳 2萬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110偵6793、111偵緝1507) ⒈證人陳昱錞於警詢之證述 ⒉Line對話記錄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照片、陳昱錞存簿影本各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14 鄭名智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自稱「77」結識告訴人鄭名智,再以Telegram暱稱「林永誠」、Line暱稱「77」佯稱可在博弈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鄭名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 109年7月23日12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臨櫃匯款 15萬30元 同上 (110偵6982、111偵緝1506) ⒈證人即告訴人鄭名智於警詢之證述 ⒉國泰世華存款憑證及Telgream對話記錄翻拍照片1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8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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