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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8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世華蘇怡文蘇昌澤

原告
陳虹伶
被告
楊千慧

(另案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1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8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規定,應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8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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