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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3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仁李冠宜陳秀慧

原告
黃秋華
被告
林有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37號(即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3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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