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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黃瀞儀

  • 被告
    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美娟 蔡智騰 藍翊宸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15748號、111年度偵字第6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美娟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蔡智騰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藍翊宸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仿冒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蔡美娟為蔡智騰之胞姊,其等與藍翊宸均明知如附表二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各商標圖樣,係各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指定商品使用類別」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且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均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該等商品,其等竟與大陸地區人民即微信暱稱「酒街」、「過客」、「BOYS彪哥」等人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 年8月、9月間起,由「酒街」、「過客」、「BOYS彪哥」等人提供仿冒品,蔡美娟、藍翊宸、蔡智騰則負責提供附表三所示蝦皮帳號、銀行帳戶供「酒街」等人申設蝦皮賣場以販售仿冒商品,待買賣價金匯入其等提供之銀行帳戶後再轉匯予「酒街」等人,並在「酒街」、「過客」、「BOYS彪哥」經營之蝦皮賣場進行偽交易給予正評(俗稱「刷單」),及處理臺灣地區客戶所訂購仿冒商標商品之寄送、退貨整理等分工行為(分工內容詳如附表一),蔡美娟另提供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2樓居所及其父親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 0巷00弄00○0號居所,供作擺放「酒街」等人退貨商品之倉庫,以此方式對外銷售仿冒商品,並已出售如附表四「購買商品」欄所示商品予「買家」欄所示之人。嗣司法警察及商標權人委任之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子清各於108年2月、5月間,瀏覽蝦皮賣場時,發現蝦皮賣場「lZZ0000000000」所陳列販售之LV皮帶、Chanel包包及皮夾似為仿冒商品,下單購買後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品而報警處理,經司法警察於108年11月2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蔡美 娟及其父親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仿冒商品」欄所示之物、電腦主機2台、筆記型電腦1台、手機1支 、隨身碟1個等件,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紫晴、陳貽琳、朱冠蓉、李文宏、王薇婷、王嶸、邱慧華、謝孟翰、蔡雨軒、蔡欣妤、力霸克國際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犯罪之供述證據,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公訴人、被告等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蔡美娟、蔡智騰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藍翊宸固坦承有提供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蝦皮帳號及編號1、5、6所示金融帳戶供「酒街」使用,亦曾於蝦皮賣場為刷單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辯稱:伊在蝦皮賣場原有申請5個帳號,因伊只用其中2個帳號自己做生意,用不到那麼多,就把其他帳號租給「酒街」使用,惟伊並無參與「酒街」等人之經營行為,也從未上網查詢「酒街」經營賣場之販售商品品項,伊雖然有在蝦皮賣場進行刷單,但從未連結至租借予「酒街」之帳號lZZ0000000000賣場,故無從知悉「酒街」究竟以其提供之帳號開 設賣場販售何種商品及其金額,無法判斷「酒街」是否販售仿冒商品,伊並無違反商標法之主觀犯意,實不得繩以該法之刑責等語。 二、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美娟、蔡智騰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03、432頁),被告藍翊宸亦自承其確有出租蝦皮帳號「lZZ0000000000」及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供「酒街」申設蝦皮賣場以販售仿冒商品、收受買賣價金,並將「酒街」販售仿冒商品所得匯予被告蔡美娟後,由被告蔡美娟轉匯予「酒街」,及在「酒街」、「過客」、「BOYS彪哥」等人經營之賣場刷單等節等節(本院卷第331至332頁),核與證人即自「lZZ0000000000」所經營蝦皮賣場購得仿冒品之林子清、蔡雨 軒、邱慧華、王薇婷、林紫晴、謝孟翰、陳貽琳、蔡欣妤、李文宏、王嶸、朱冠蓉所言相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5748號卷【下稱偵15748號卷】一第131至133、135至139、145至149、158至162、165至169、172至176、181至185、188至191、201至205、210至214、216之1至220頁 ),並有員警購買蒐證物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 截圖、交易紀錄截圖、鑑定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5121號卷【下稱他卷】第141至144、145至149頁,偵15748號卷二第267至276頁)、證人林子清購買蒐證物 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匯 款明細、鑑定報告(他卷第129至139、140、151至161頁, 偵15748號卷二第277至283頁)、證人蔡雨軒購買仿冒商品 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140至144頁)、證人邱慧華購買仿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150至157頁)、證人王薇婷購買仿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163至164頁)、證人林紫晴購買仿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 皮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170至171頁)、證人謝孟翰購買仿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177至180頁) 、證人陳貽琳購買仿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 截圖、交易紀錄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186至187頁)、證 人蔡欣妤購買仿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 、交易紀錄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192至200頁)、證人李 文宏購買仿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交 易紀錄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206至209頁)、證人王嶸購 買仿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 截圖(偵15748號卷一第215至216頁)、證人朱冠蓉購買仿 冒商品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截圖 (偵15748號卷一第221頁)等件在卷可稽。 ㈡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共同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聯絡,除據其等自承如上外,尚有被告蔡美娟與被告蔡智騰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第69至77頁,偵15748號卷一第109至112頁) 、被告蔡美娟與「酒街」之微信對話紀錄(他卷第80至81頁,偵15748號卷二第386至451頁)、被告蔡美娟與「過客」 之微信對話紀錄(偵15748號卷二第485至519頁)、被告蔡 美娟與「BOYS彪哥」之微信對話紀錄(他卷第75至79頁),蝦皮帳號lZZ0000000000(酒街)註冊資料、提領紀錄、訂 單明細(他卷第193、194、197至199頁)、蝦皮帳號lZZ0000000000經營賣場網頁截圖(偵15748號卷二第284至304頁)、被告藍翊宸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他卷第203至204、207頁)、蝦皮帳號lZZ0000000000提領紀錄(酒街)、被告藍翊宸上海商銀帳戶轉蔡美娟郵局帳戶之交易紀錄(酒街-蝦皮拍賣帳號lZZ0000000000)、蝦皮拍賣帳號lZZ0000000000銷售記錄(酒街)(偵15748號卷二第368至369、371、374至378頁)、蝦皮拍賣帳號lZZ0000000000寄件清單、寄件紀錄(偵15748號卷二第307至336頁)、被告蔡美娟、蔡智騰前往統一超商寄件之監視器錄 影截圖及帳號lZZ0000000000寄件紀錄對照(偵15748號卷二第339至351頁)、被告藍翊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偵15748號卷三第799、801至814頁),蝦皮拍賣帳號wpa19t、kymc2899、dsfvdsf231提領紀錄(過客)、蝦皮拍賣帳號wpa19t、kymc2899、dsfvdsf231、xccsd1441銷售記錄(過客)(偵15748號卷二第464至466、00000000頁)、蝦皮拍賣帳號kymc2899(過客)註冊資料、訂單明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653號卷【下稱北檢偵28653號卷】第75至77、205頁)、被告蔡美娟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開戶資料(北檢偵28653號卷第79至95、235頁)、蝦皮拍賣帳號kymc2899經營賣場網頁截圖、交易紀錄截圖、蒐證照片(北檢偵28653號卷第49至55、57至71頁),蝦皮拍賣帳號adidas3124、niki6666、hadi668、nike_520提領紀錄(BOYS彪哥)、蝦皮拍賣帳號hadi668、adidas3124、niki6666、nike_520 銷售記錄(BOYS彪哥)(偵15748號卷二第541至542、543至557頁)等件可資為憑。 ㈢另就扣案如附表二「仿冒商品」欄所示扣案物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節,亦有告訴人力霸克國際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4至6頁)、告訴人阿迪 達斯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18 至20頁)、告訴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18至20頁)、義大利商吉 安尼凡賽斯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 四第22至24頁)、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0至31頁)、告訴人克麗絲 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4至37頁)、告訴人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41至42頁)、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 (偵15748號卷四第47至55、485至492頁)、告訴人法商埃 爾梅斯國際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60至61頁)、告訴人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商標註冊資 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65至68、470頁)、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72至79頁)、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82至96頁)、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鑑定意 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97至100頁)、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102至110頁)、TOD'S香港有限公司信函(偵15748號卷四第113至121頁)、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收據(LONGINES)(偵15748號卷四第122至123頁)、告訴人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 卷四第130至194頁)、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197至284頁)、美 商河之光公司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285至289頁) 、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05、313頁)、瑞士商勞力士公司註冊資 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07、313頁)、義大利 商芬迪有限公司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08、313頁)、英商布拜里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09至312、314頁)、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22至368 、460至461頁)、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70至378頁)、瑞典商丹尼爾惠靈頓 公司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80至384頁 )、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偵15748號卷四第394至441、475至480頁)、告訴人盧 克提卡集團公司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北檢偵28653號卷 第43至45頁)等件在卷可考。 ㈣綜上,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確有為如附表一所示共同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聯絡等情,足堪認定。 三、起訴書雖認被告蔡美娟等人尚有提供起訴書附表編號2、3、4、7、8、9、14、15、16等蝦皮帳號、金融帳戶供「酒街」等人經營蝦皮賣場販售仿冒商標商品等語,然因起訴卷證中並未檢附任何與上開蝦皮帳號相關之註冊資料、訂單明細、綁定帳戶資料、賣場網頁截圖、銷售紀錄、提領紀錄等件,是本院無從認定上開帳號係由何人所經營、是否用以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等情事,且此部份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刪除(本院卷第334至335頁),爰更正此部份記載如附表三所示,附此敘明。 四、被告藍翊宸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觀諸「酒街」、「過客」、「BOYS彪哥」所販售之仿冒商品,其所仿冒之商標,均係世界知名商標,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風行全球,經電視、雜誌、報紙、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廣告所披載,為時下一般公眾所周知之知名品牌,使用於皮件、服飾、配件、化妝品等商品,普為愛好者心中價值甚高之精品,且其真品之售價均不菲,銷售通路亦通常係於百貨公司專櫃或精品店或由公司直營之官方網站,倘若被告知悉商品之銷售管道並非上開通路,價格又顯然低於原價,實無主張其不知悉「酒街」等人所販售之商品非屬仿冒商品之餘地。 ㈡被告藍翊宸固辯稱其不知悉「酒街」等人開設蝦皮賣場販售之商品品項等語,然其至遲於107年9月間即已為處理「酒街」開設之lZZ0000000000蝦皮賣場買家購買「路易威登長夾 」之客訴問題,透過被告蔡美娟登入該賣場後截圖,而知悉該賣場係專營「gucci 短夾 精品館 GUCCI LV Chanel COACH」等商品之線上商店,有卷附被告藍翊宸與被告蔡美娟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偵15748號卷一第114頁編號13至15 );又被告藍翊宸自107年7月起,即透過被告蔡美娟介紹共同為「BOYS彪哥」所開設蝦皮賣場之商品刷單,而其刷單時即可於購物車列表中看到該賣場販售的商品為「【全新現貨】LV長夾,售價550元」、「【香港直郵】GUCCI包包、古馳、紅色大號,售價500元」等節,亦有被告蔡美娟與「BOYS 彪哥」之微信對話紀錄、被告蔡美娟與藍翊宸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憑(偵15748號卷二第586、589頁編號255至258、282,偵15748號卷一第115頁編號20至23、他卷第86至88頁),是被告藍翊宸應可知悉「酒街」、「過客」、「BOYS彪哥」等人開設賣場販售商品之品項、售價,再參以員警於108 年12月11日警詢時曾出示為蒐證目的而自lZZ0000000000蝦 皮賣場購得之LV皮帶及Chanel包包各1件予被告藍翊宸表示 意見,當時被告藍翊宸即陳述「以金額來看就知道這個應該是仿冒的」等語(他卷第13至14頁),亦徵被告藍翊宸對於上開商標之原廠商品售價並非全無掌握,而無信賴「酒街」等人販售之商品係為真品之可能,是被告藍翊宸辯稱其全然不知「酒街」等人開設之蝦皮賣場販售商品品項、售價為何,不知其等販售之商品為仿冒商品云云,顯然無稽,自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等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件員警購入之仿冒LV商標之皮帶1條,乃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 品之真意,是被告等人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㈡起訴意旨雖未於犯罪事實欄敘及員警喬裝買家取得仿冒LV商標之皮帶1條等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等行為 ,然已提出上開蒐證物品為證,並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載明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就上開皮帶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又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乃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與「酒街」、「過客」、「BOY S彪哥」等人間就上開犯行之實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07年8、9月起至108年11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與「酒街」、「過客」、「BOYS彪哥」共同透過網路販賣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蔡美娟、蔡智騰、藍翊宸共同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所為自有可責,考量被告蔡美娟、蔡智騰終能坦承犯行,及其等三人業與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河之光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有卷附和解契約書、和解筆錄及商標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證據出處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兼衡被告等人之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查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各被告犯罪參與程度、所獲利益,及其等於本院審理程序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34至435頁),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被告蔡美娟、蔡智騰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等因一時失慮,以致犯罪,又被告蔡美娟、蔡智騰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已勉力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之商標權人進行賠償,業如所述,經該等公司表示請法院考量被告態度良好等因素給予適當處分,或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偵15748號卷四第507、511、515、519、523頁),足認有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的誠意,本院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被告蔡美娟、蔡智騰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七、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含員警及商標權人蒐證所購得之仿冒商標商品2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蔡美娟固自陳其與「酒街」等人共同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所得約為39764人民幣(5076+10880+7808+1000*16)、被 告蔡智騰固自陳其犯罪所得為新臺幣455000元(35000*13) 、被告藍翊宸固自陳其犯罪所得為16900人民幣(14000+800*3+500)等語(本院卷第432至434頁,併參諸偵15748號卷 二第361至363、457、531頁,偵15748號卷二第364頁),惟被告等人已與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河之光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業如前述,雖該和解結果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然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且被告等人所給付之賠償金額已超過或相當於本件犯罪所得之金額(確切賠償金額詳卷),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若再對被告等人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至扣案之電腦主機2台、筆記型電腦1台、手機1支、隨身碟1個等物,固為被告蔡美娟所有用以聯繫共同被告蔡智騰、藍翊宸、共犯「酒街」、「過客」、「BOYS彪哥」,及用以記錄本案交易、轉帳資訊之物,然上開用品之用途原係供通訊、處理文件之用,屬於日常使用之一般用品,非屬違禁物,替代性亦高,若予沒收或追徵之宣告,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甚為微弱,沒收或追徵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商標法 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分工内容 1 蔡美娟、藍翊宸、蔡智騰 申設如附表三所示之蝦皮帳號及提供金融帳戶、手機門號,再出租予「酒街」、「過客」、「BOYS彪哥」等人開設蝦皮賣場販售仿冒商品 2 蔡美娟、藍翊宸 ⑴藍翊宸以其所有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收得「酒街」開設賣場販售仿冒品之貨款後,匯款至蔡美娟所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⑵蔡美娟收得上開貨款併同如附表三出借蝦皮帳戶內貨款,以支付寶轉帳、匯款等方式交付予「酒街」等人 3 蔡美娟、藍翊宸 在「酒街」、「過客」、「BOYS彪哥」開設之蝦皮賣場上,以成立虛偽訂單、填寫正面評價之手法,創造上開蝦皮賣場銷量高及信譽好之假象 4 蔡美娟、蔡智騰 辦理「酒街」、「過客」、「BOYS彪哥」開設之蝦皮賣場之買家退貨作業,包含確認退貨商品類型及內容物之缺陷,再依「酒街」等人指示另行包裝轉售其他客戶 附表二 編號 商標權人 指定商品使用類別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仿冒商品 備註 1 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 鞋子 商標00000000 113/03/15 鞋子29雙 已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91、381、285至287、377至379頁) 2 英商力霸克國際公司 商標00000000 112/08/31 3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鞋子、長褲、帽子、襪子、短袖上衣 商標00000000 117/01/31 鞋子24雙、長褲3件、帽子11件、襪子1雙、短袖上衣1件,共計40件 已達成和解 (本院卷第289、361、285至287、377至379頁) 4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01/31 5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10/31 6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10/31 7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鞋子、襪子 商標00000000 119/11/15 鞋子24雙、襪子2雙,共計26雙 已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93、373、285至287、377至379頁) 8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00000000 116/01/31 9 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 手錶、香水 商標00000000 113/04/30 手錶1支、香水1瓶,共計2件 已達成和解(本院卷第303、383、285至287、377至379頁) 10 義大利商吉安尼凡賽斯公司 商標00000000 113/03/15 11 法商伊芙聖羅蘭香水公司 口紅 商標00000000 117/02/29 90件 已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97、369、285至287、377至379頁) 12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皮帶、太陽眼鏡 商標00000000 113/12/15 皮帶1條、太陽眼鏡1副,共計2件 13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5/31 14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香水、口紅 商標00000000 119/04/30 香水2瓶、口紅39件,共計41件 1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皮包、皮夾、皮帶、眼鏡、帽子、襪子 商標00000000 115/08/31 皮包64件、皮夾46件、皮帶5條、眼鏡1副、帽子1件、襪子3雙,共計120件 已達成和解(偵15748號卷四第519至522頁) 16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11/30 17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11/30 18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2/01/15 19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6/08/31 2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2/05/15 21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5/15 22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皮帶 商標00000000 119/07/31 1件 已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95、365、377至378頁) 23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皮包、皮夾、手錶 商標00000000 115/05/15 皮包1件、皮夾1件、手錶1支,共計3件 已達成和解(本院卷第299、357、285至287、377至379頁) 24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商標00000000 120/11/15 25 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 皮包、皮夾、皮帶 商標00000000 117/01/31 皮包1件、皮夾12件、皮帶16條,共計29件 已達成和解(偵15748號卷四第511至514頁) 26 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5/31 27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鞋子、褲子、襪子 商標00000000 118/09/30 鞋子41雙、褲子4件、襪子6雙,共計51件 28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商標00000000 112/04/30 29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06/30 30 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 鞋子 商標00000000 118/10/15 鞋子101雙 31 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襪子、包袋、鞋子 商標00000000 117/10/15 襪子2件、包袋1件、鞋子10雙,共計13件 32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手錶 商標00000000 114/09/30 手錶20支 33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3/15 34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09/30 35 TOD'S香港有限公司 鞋子 商標00000000 109/08/15 鞋子3雙 36 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手錶 商標00000000 118/04/15 手錶2支 37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皮帶、手錶 商標00000000 116/06/15 皮帶5條、手錶5支,共計10件 38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商標00000000 120/06/15 39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12/31 40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6/15 41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6/15 42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商標00000000 113/08/31 43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商標00000000 120/05/15 44 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 手提袋 商標00000000 112/12/15 手提袋5件 45 法商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08/15 46 美商河之光公司 皮包 商標00000000 115/09/30 皮包1件 已達成和解(偵15748號卷四第507至510頁) 47 美商河之光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09/30 48 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 手錶 商標00000000 111/09/30 手錶4支 49 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12/15 50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手錶 商標00000000 114/09/30 手錶1支 51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 皮夾 商標00000000 120/08/15 皮夾1件 52 英商布拜里公司 皮帶、皮包、背包、手錶 商標00000000 111/06/15 皮帶1條、皮包2件、背包1件、手錶2支,共計6件 已達成和解(偵15748號卷四第523至537頁) 53 英商布拜里公司 商標00000000 112/06/30 54 英商布拜里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04/15 55 英商布拜里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02/29 5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皮包、皮帶、皮夾 商標00000000 117/12/15 皮包57件、皮帶10條(含員警蒐證之皮帶1條)、皮夾120件,共計184件 57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01/15 58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3/15 59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06/30 6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2/02/15 6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1/31 6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02/15 6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05/15 64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11/15 65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1/31 6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03/15 67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11/30 68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2/11/30 69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04/30 7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04/15 7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02/28 7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02/28 7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10/31 74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皮包、皮夾 商標00000000 113/09/15 皮包2件、皮夾9件,共計11件 已達成和解(偵15748號卷四第515至518頁) 75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商標00000000 113/09/15 76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商標00000000 113/08/31 77 瑞典商丹尼爾惠靈頓公司 手錶 商標00000000 113/08/15 手錶1支 78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皮包、鞋子、皮夾、香水、化妝品、口紅 商標00000000 118/07/31 皮包8件(含商標權人委任之林子清蒐證之皮包1件)、鞋子1雙、皮夾45件、香水2件、化妝品3件、口紅1件,共計60件 79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09/15 80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01/31 81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3/09/30 82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0/10/15 83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11/30 84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08/31 85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2/12/31 86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1/02/28 87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03/31 88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03/31 89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09/30 90 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 太陽眼鏡 商標00000000 115/07/30 太陽眼鏡1件 已達成和解 (本院卷第301、353、377至379頁) 附表三 編號 蝦皮帳號 帳號申請人 電話號碼 銀行帳戶 備註 1 lZZ0000000000 (酒街) 被告藍翊宸 (原名:藍乙庭) 000000000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藍翊宸)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2 a0000000a (酒街) 被告藍翊宸 (原名:藍乙庭) 000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藍翊宸,原名:藍乙庭)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3 a0000000a (酒街) 陳柏勳即被告蔡美娟之子 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柏勳)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4 kymc2899 (過客) 被告蔡美娟 0000000000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美娟)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5 wpa19t (過客) 被告蔡美娟 0000000000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美娟)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9 dsfvdsf231 (過客) 被告蔡美娟 0000000000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美娟)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7 xccsd1441 (過客) 被告蔡美娟 0000000000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蔡美娟) 原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附表四 編號 買家 購買時間 蝦皮賣家帳號 購買商品 購買金額(新臺幣) 1 林紫晴 108年7月28日 lZZ0000000000 Chanel商標眼鏡1件、LOUIS VUITTON商標包1件、LOUIS VUITTON商標短夾1件 1723元 2 陳貽琳 108年8月18日 lZZ0000000000 LOUIS VUITTON商標手提包2件、CHANEL商標錢包1件 2900元 3 朱冠蓉 108年8月14日 lZZ0000000000 GUCCI商標包2件、CHANEL商標皮夾1件 2540元 4 李文宏 108年8月22日 lZZ0000000000 LOUIS VUITTON商標包2件 3200元 5 王薇婷 108年8月29日 lZZ0000000000 GUCCI商標包1件 1510元 6 王嶸 108年9月8日 lZZ0000000000 LOUIS VUITTON商標包1件 2445元 7 邱慧華 108年9月12日 lZZ0000000000 LOUIS VUITTON商標包3件 2900元 8 謝孟翰 108年9月15日 lZZ0000000000 LOUIS VUITTON商標長款護照夾、LOUIS VUITTON商標腰包1件、LOUIS VUITTON商標零錢包1件、LOUIS VUITTON商標卡夾1件 2651元 9 蔡雨軒 108年10月1日 lZZ0000000000 Michael Kors商標商標手錶3件組及GUCCI商標包1件 2950元 10 蔡欣妤 108年10月1日 lZZ0000000000 LOUIS VUITTON商標化妝包、LOUIS VUITTON商標拉鍊錢包、LOUIS VUITTON商標手拿包 2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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