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李育仁、楊舒婷、鄭仰博
- 法定代理人張英哲
- 被告醫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周玉堂、胡恩樺、碩方有限公司法人、活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被 告 周玉堂 選任辯護人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李臻雅律師 被 告 胡恩樺 選任辯護人 黃博彥律師 被 告 碩方有限公司 活岳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張英哲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29、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0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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