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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李育仁楊舒婷鄭仰博
  • 法定代理人
    張英哲

  • 被告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周玉堂胡恩樺碩方有限公司法人活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被 告 周玉堂 選任辯護人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李臻雅律師 被 告 胡恩樺 選任辯護人 黃博彥律師 被 告 碩方有限公司 活岳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張英哲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29、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0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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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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