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昆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賓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國豐輪胎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邦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 樓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趙國婕律師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黃中麟律師
- 被告
- 廖品歡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 樓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思雅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