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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0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蘇琬能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家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家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謝家杰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拘役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詢問受刑人關於量刑之意見後(見本院卷第47頁),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動機、情節、犯罪期間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並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0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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