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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蔡守訓李嘉慧黃依晴

原告
保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保鋒
原告
貝里斯商保瀚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
被告
久泰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正
被告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軒詣
被告
林紘瑋

吳紹義

吳柏曄

方靜宣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書記官 張湘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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