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保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保鋒
- 原告
- 貝里斯商保瀚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議輝律師
- 被告
- 久泰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基正
- 被告
- 昕隆環保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軒詣
- 被告
- 林紘瑋
吳紹義
吳柏曄
方靜宣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