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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郁屏鐘乃皓黃瀞儀

原告
柯宋阿粉
法定代理人
柯旻佑
法定代理人
柯莉玲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告
隆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通
被告
王紹澤

王玉麟

上列被告隆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紹澤、王玉麟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0號),經原告柯宋阿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郁 屏

法 官 鐘 乃 皓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謝 佳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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