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曾憲華、戴偉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曾憲華 送達代收人 詹博雅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 告 戴偉家 戴子翔即濱江鮮蚵水產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偵查案 號:110年度偵字第13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