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楊繼武、許子洋、安利達工程有限公司、王琡雯、林繼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楊繼武 被 告 許子洋 被 告 安利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琡雯 訴 訟 代 理 人 林繼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交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且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交簡字第4號卷第87頁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