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楊秀香
- 訴訟代理人
- 湛址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靖媛律師
- 被告
- 朱志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余進長部分,業經原告於111年12月7日撤回起訴;被告元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若權、薛德志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