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楊秀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楊秀香 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律師 吳靖媛律師 被 告 朱志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余進長部分,業經原告於111年12月7日撤回起訴;被告元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若權、薛德志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