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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兆光蘇琬能張毓軒

原告
楊秀香
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靖媛律師
被告
朱志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余進長部分,業經原告於111年12月7日撤回起訴;被告元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若權、薛德志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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