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文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文安於民國111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4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231號前欲迴轉,本應注意車輛迴轉前應注意來往車輛,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適有同向左後方由告訴人柯泰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處,見狀避煞不及,其機車車頭撞擊被告車輛左側車身,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股骨幹骨折、左側橈骨下端骨折、右側肩胛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柯泰安告訴被告吳文安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