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游濰璟、吉鴻國際運輸有限公司、孔良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游濰璟 被 告 吉鴻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孔良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32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 第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