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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育仁李冠宜陳秀慧

原告
游濰璟
被告
吉鴻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孔良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32號(即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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