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4號
- 原告
- 葉家助
- 訴訟代理人
- 邵 華律師
- 被告
- 黎騰湧
- 被告
- 聯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長榮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