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彥宏、林應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0號 原 告 陳彥宏 被 告 林應龍 喜美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審交簡字第283 號(即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6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