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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宏李冠宜陳秀慧

原告
陳彥宏
被告
林應龍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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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素珍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審交簡字第283 號(即111 年度審交易字第6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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